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醫師指定辦法
第 1 條 本辦法依優生保健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。
第 2 條 具有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資格之醫師,為得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之指定醫師。
第 3 條 施行人工流產手術之醫師,應具下列資格之一:
- 一、領有婦產科專科醫師證書者。
- 二、依法登記執業科別為婦產科者。
第 4 條 施行結紮手術之醫師,應具下列資格之一:
- 一、領有婦產科、外科或泌尿科專科醫師證書者。
- 二、依法登記執業科別為婦產科、外科或泌尿科者。
第 5 條 依本辦法規定得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之指定醫師,對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者,應於手術前及手術後,給予適當之諮詢服務。
第 6 條 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,依醫師法或醫療法醫師執業之有關規定辦理。
第 7 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,已領有優生保健醫師證書者,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,其所領優生保健醫師證書遺失或損壞時,停止補發或換發。
- 前項領有優生保健醫師證書之醫師,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註銷其優生保健醫師證書:
- 一、停業或歇業者。
- 二、受停業或撤銷執業執照處分者。
- 三、所領證書為施行人工流產手術優生保健醫師證書,而執業科別變更登記為婦產科以外者。
- 四、所領證書為施行輸精卵管結紮手術優生保健醫師證書,而執業科別變更登記為婦產科、外科或泌尿科以外者。
- 因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原因被註銷優生保健醫師證書者,如其具有第三條第一款或第四條第一款資格,或前項各款註銷之原因消滅後,其具有第三條或第四條資格者,仍得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。
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
- 中華民國74年1月4日行政院衛生署(74)衛署保字第 51084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
- 中華民國75年9月26日行政院衛生署(75)衛署保字第619747 號令修正發布
- 中華民國78年2月15日行政院衛生署(78)衛署保字第783249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
- 中華民國81年3月18日行政院衛生署(81)衛署醫字第810818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條